数字经济系列法律问题研究(数字经济 立法)

5月15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《检察日报》以整版“意见·专题”讨论《数字经济背景下“NFT”的法律属性与风险治理》。该主题分为三个意见部分:《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》、《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负有著作权保护责任》 和《NFT数字资产的权利属性》。

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王霞芳认为,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务形态,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。不仅要依法保护“真正的创新”,而且要能够及时发现。准确惩治以创新之名实施犯罪的“伪创新”,避免出现“劣币驱逐良币”的现象。数字藏品的技术特点以及发行、转让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引起了检察机关的密切关注。对各类金融活动都要依法监管,定罪与治理并重,积极打击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。

数字经济系列法律问题研究(数字经济 立法)

重庆市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孙山认为,数字作品的NFT交易涉及四类主体:个版权方、铸币者、平台和买家。其中,版权人和施法者的身份可能会重叠,这也是维持交易最理想的状态。但当版权人和创作者的身份不一致时,平台的版权合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。为了解决权利有效性问题,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和技术措施,加强数字作品NFT交易平台的版权合规管理。

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阮申宇认为,从产权角度看,消费者对其购买的NFT数字资产不享有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,消费者不能禁止他人获取和使用复制NFT 映射的数字资产。或传播。消费者享有的只是一项禁止他人篡改区块链上记录的NFT所有权的排他性权利,而这种权利的价值将非常有限。

宋轶玩什么游戏(宋轶有多“壕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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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考虑闰年输入月份输出该月份有多少天(阳历没有闰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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